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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加川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3-11-30   访问量:1164


广州市加川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87673200M):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30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3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3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3〕630号

广州市加川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687673200M):


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大龙村利民街38-40号202室)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出口退税及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广州宏佰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发票代码为4400161130,发票号码为49925982-49925992、发票代码为4400172130,发票号码为02891794-02891819、02892273,发票代码为4400173130,发票号码为01815836-01815846、47809274-47809289、47809291-47809300、47821735-47821743、47841891-47841922、47853069-47853093、48036727-48036731、48070329-48070348,发票代码为400181130,发票号码为08823718-08823730,金额合计14,680,762.92元,税额合计2,462,304.25元,价税合计17,143,067.17元,货物名称为“棉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等。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凭据上述发票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涉及62笔出口业务,涉及已退税款2,458,719.59元,已取得退税款2,458,719.59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证实,已对你单位取得的退税款2,458,719.59元已发起追回,你单位未缴纳、形成欠税;你单位凭据上述发票金额已在2017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4,680,762.92元(其中2017年扣除3,524,931.00元,2018年扣除7,645,600.84元,2019年扣除3,510,231.08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 税通〔2022〕761号),你单位无法在限期内补开、换开发票或完整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纳税申报表;2.你单位银行资金交易情况;3.相关出口业务船运公司和货代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4.从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等查询的相关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资料;5.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税证明;6.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及发票清单。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应追缴出口退税款2,458,719.59元,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已对你单位取得的退税款2,458,719.59元发起追回,本次不再作处理;涉及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列支费用成本的合法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3,524,931.00元、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7,645,600.84元、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3,510,231.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原申报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61,245.68元,本次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363,685.3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56,820.84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6,864.48元,按25%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51,716.12元,你单位已缴纳税额0元,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751,716.12元;你单位原申报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37,257.42元,本次纳税调整后所得为7,882,858.26元,无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7,882,858.26元,按25%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970,714.57元,你单位已缴纳税额0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1,970,714.57元;你单位原申报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78,224.78元,本次调整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588,455.86元,无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3,588,455.86元,按25%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97,113.97元,你单位已缴纳税额0元,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897,113.97元。

以上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19,544.6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619,544.6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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